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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向其亲生女儿转款30万元作为留学费用是否构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7-15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些所涉及的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比如一方甚至是双方带娃再婚的情况。由于关系复杂,处理好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再次面临离婚的境地。既然要离婚,而且对方的孩子与自己无关,于是各种“找后账”便随之出现。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来讨论一个“男方向其亲生女儿转款30万元作为留学费用是否构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十余年。男方是丧偶后带着年幼的女儿再婚,女方则是初婚。原本双方的感情很好。女方对男方的女儿也视同己出,尽心去养育。这个女儿也很要强,学习成绩优异,并得到了前往美国留学的机会。留学自然需要资金的支持。由于二人的经济情况不错,于是男方拿出三十万元并兑换成外汇后汇给了女儿。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在一年后由于男方有了外遇而面临离婚。身为原告的女方在法庭上提出:男方未经自己的同意,而私自转移了30万元的巨款给了女儿用于留学。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因此,男方应该在离婚时向自己退赔一半——15万元。

对于女方的主张,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是不认可的。理由如下:

一、男方的女儿自由便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女方虽然并非其亲生母亲,但是女方却待之如己出,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女方在平时更是努力培养这个女儿,令其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可以比照亲母女关系来分析孩子的教育问题。在亲母女关系当中,女儿如果要留学,作为母亲只要经济能力允许,大多都会全力支持。而这支持的性质就是赠与。本案中,当一年前夫妻关系尚好的时候,女方不仅没有反对女儿留学,而且也是大力支持的。从女方为还准备签证,购买机票及亲自送孩子去机场等行为便是很好的证明。

二、女方应当知道男方会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孩子留学。留学必然会需要大量资金,这是常识。女方理应明白这个道理。既然女方全力支持孩子留学,那么其不可能反对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支持。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女方所称“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因为女方知道这笔钱的用途是留学。从其在法庭上亲口所称:“男方私自转移了30万元的巨款给了女儿用于留学。”这句话便是证明。

综上,男方的行为并未损害女方的财产权,而是在女方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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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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