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并倡导人们要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的婚姻基础并非如此,比如有些人以财产为基础。这种情况在婚姻即将破裂的离婚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很多被告会因为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案不能如其所愿而拒绝离婚。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就离婚财产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会影响法官做出离婚判决吗?今天,本离婚律师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情况。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十余年。虽然如此,二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将近十年了。女方虽然曾经于多年前发起离婚诉讼,但是由于男方不同意离婚,加之又是第一次起诉,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而被法院驳回。现在,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再次起诉离婚。
鉴于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二人长期互不联系且分居。该情况完全符合法定判离的标准,加之女方常年在国外,在中国法庭上无可以被认定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我方的胜诉概率极高。为了提高效率,从本律师接受委托开始就积极与男方沟通,希望其能放弃抵抗,配合我方办结离婚手续。然而,男方却以女方在海外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提出了20万元补偿款才能配合离婚的要求。
对于男方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本律师认为其无异于异想天开,非常地不切实际。然而,女方却不这么认为,她在担心由于双方无法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影响法官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心,从而导致其无法离婚。
那么,女方有必要如此担心吗?对此,本律师认为其大可不必。理由很简单——离婚案件是要以解决离与不离为基础的案件。至于财产分割问题只是可以附带解决的诉讼内容之一。甚至在有些离婚案件当中,法官会把条件不具备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抛开,而直接做出离婚判决。如果由于双方无法就离婚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影响离婚判决,这将是本末倒置,违背了离婚诉讼法律规定的精神。
综上,这位女士无需为双方不能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担心法官不判离。鉴于男方面对诉讼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本律师认为再与其协商也是多余,不如催促法官尽快开庭审理更为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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