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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精神病人起诉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其监护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9-20 | 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上一篇文章当中,本律师谈了如何与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接下来,本离婚律师将进一步为大家讲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如何为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规定他们的日常民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提供帮助才能完成。同样的道理,一旦精神病人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则他们是不能独立参加诉讼并表达其离婚意愿的。此时也应该由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离婚律师来代为诉讼。由此才能保护好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并使离婚诉讼活动能够合法。

通常来说,精神病人的配偶当然也是其监护人。然而,在离婚诉讼中,他们的配偶已经成为其诉讼的对立一方,与其存在利益冲突,故而不适合再继续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因此,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当中,法官通常都要首先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本婚姻律师多年来来办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官一般会按照如下的办法来解决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上述规定当中,我们需要排除的是配偶,原因已说,不再赘述。至于第(二)和第(三)类人,法官会审查他们的精神状态,因为很多精神疾病具有遗传性。难免在精神病人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当中也存在精神病患者的现象。另外,如果顺序在前的人虽然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却明确拒绝的,法官还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果思想工作仍未奏效,则法官便会选择其他有资格的人。再者,比如精神病人的父母年事已高,无论是体力还是精力都难以胜任时,法官也会另选他人来担任监护人。正因为如此,在一些案件当中,精神病人的父母虽然健在且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最终出现在法庭上的监护人却是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这便是原因之一。至于第(四)类人,在现实当中比较少见。本律师只遇到过一次。记得是没有亲属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最终,法官和居委会协商后由该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才使得该离婚案件得以完成。

综上,我们可以感觉得出:办理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并非易事儿。而这还只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至于后续进入实体审理后还有许多麻烦事儿等待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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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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