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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9-21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看了一篇来自陕西城固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离婚赔偿案件的文章。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女方偶然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第三者已怀有5个月身孕。女方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该案经过审理后认定女方提供的男方婚内出轨证证据属实,且男方也自认此事。于是,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男方的上述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而全额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的审判结果,尤其是法官的断案理由,本离婚律师结合出自该法院的文章对案情的介绍产生了疑问,并认为法官的断案依据不足,属于重大事实不清。而这个重大事实就是:男方的婚内出轨事实是否是导致二人离婚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因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男女双方的离婚原因是由于男方有出轨行为。与此相反,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很多出轨行为实际上都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已经破裂乃至长期分居后才发生的。

此外,正式登记离婚的时间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夫妻二人的感情破裂在先,然后才有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就是说,在该案中,虽然男女双方登记离婚时,第三者正在怀孕,但是第三者的怀孕并不能证明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的原因。

再者,该案也未查明第三者所孕胎儿是否与男方有关。因此,法官将第三者怀孕想当然地认定为是男方出轨所致,并以此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是草率的。

综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没有查明男方出轨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前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判决支持女方的离婚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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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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