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之前,本离婚律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文所讨论的男女交往不涉及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的交往,因为那会涉及到其他人的财产利益,甚至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这并非是本次讨论的目的。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联系,联系多了就成了交往。而其中很重要的一类交往——男女之间基于异性相吸原理而产生的交往。这类交往乃是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在这类交往当中,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甚至是未来能够与对方结婚,自然而然地会给对方以财物来讨好对方。然而,男女交往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建立。今天,本律师打算谈谈如果男男女交往失败,互送的财物能否返还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看,既然是送,那么其法律上的名词应该叫做“赠与”。而既然是赠与,当赠与完成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从出赠方所有变成了受赠方所有。那么,受赠之物的所有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之下,如果男女双方分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赠与物通常是无需返还的。虽说如此,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出赠一方觉得既然交往失败了,自己的财物就受到了损失,故而他们常常会提出返还的要求。而受赠一方则往往会拒绝。由此便会发生纠纷,直至对簿公堂。
上面说了,赠与物通常是无需返还的。然而,凡事都有特例。那么,又有哪些赠与物在交往失败时应该返还呢?这就要看赠与的目的。
赠与行为往往会附有目的。具体到男女交往期间的互赠财物而言,虽然都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但是有些财物由于比较特殊(通常来说比较贵重)。出赠方显是要结婚才会将其交给受赠方,而非仅是要增进感情。对于此类赠与物,一旦交往失败,则赠与的目的(结婚)无法达成,在出赠方主张时,受赠方就负有放到义务。
拿两个普通男女作为例子:男方在交往期间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二人生活城市的房屋并且登记在了女方的名下。除此之外,二人名下均没有其他房屋可供二人为了婚后生活居住使用。很明显,男方耗巨资的这种赠与行为就是在为未来婚后二人的生活着想。然而,事与愿违,男女双方分手。于是男方提出应该把房屋返还给自己。这个要求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与此相反,如果男方在特定日期向女方转账诸如520元来表达爱意的赠与,因为其不与结婚目的直接相关,所以在法律上便会被认为当520元进入了女方账户内,赠与的目的——增加感情也随之完成。即使今后男女双方分手,这笔钱也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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