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本离婚律师讲解了合法的男女交往期间所互送的财物能否返还的问题。而在本文中将讲解另外一种非法的男女交往期间所互送的财物能否返还的问题。
所谓非法的男女交往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是指男女二人当中至少一方是另有配偶,却与婚外异性建立婚外情关系的交往。因为建立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定忠实义务,故而是非法的。既然是非法的,那么他们在交往期间互送礼物以增进感情的行为当然也就存在法律问题。接下来,本律师将以其中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的情况作为例子分几种情况来说明:
一、已婚者与婚外异性非法交往并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送财物。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了已婚者配偶的财产权,而在已婚者配偶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已婚者将财产赠送给了婚外异性的行为势必损害了已婚者配偶的权利。为此,已婚者配偶当然可以依法向婚外异性进行追讨。这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不仅如此,如果离婚,则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配偶可以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为由而获得多得财产的优势。
二、已婚者与婚外异性非法交往并动用个人财产向婚外异性赠送财物。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其并没有损害到已婚者配偶的财产权,故而已婚者配偶是无权向婚外异性追讨的。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人包括律师,法官会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道德评判标准而混淆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仍然允许已婚者配偶追讨财物,这么做是错误的。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已婚者在赠与后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赠与已经完成,但是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已婚者仍然可以要求婚外异性返还财物。
三、婚外异性向已婚者赠送财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婚外异性也可以要求已婚出轨者返还。理由也如上文所说——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与合法的男女交往不同,在非法的男女关系下,互赠财物通常是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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