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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来看法律对于他们的照顾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11-24 | 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曾经办理过许多涉及到精神病人的婚姻案件。在这类案件当中,精神病人无一例外都是被告。当然,也有精神病人作为原告的,但是他所起诉的被告依然也是精神病患者。由此可见,精神病人要想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即使建立起来,维系之事更是难上加难。然而,与精神病人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诉讼途径——起诉离婚和撤销婚姻。虽然它们都能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但是对于是否需要在离婚时对精神病人语予以照顾来说却是非常不同的。比如如下这个两个案例。

一、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仅两个月后便开始同居,并在同居还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就匆忙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然而,男方在婚后开始感觉到女方有很多异于常人的地方。比如女方经常会自言自语,有时又会无故发笑。不仅如此,每当女方出现这些状况时就会变得情绪非常不稳定,导致男方根本无法与其交流。为此,男方带女方到医院就医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经过多方打听,男方最终得知女方早在十六岁时便开始患病,且多次住院接受治疗。其最后一次住院竟然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半年。

男方认为女方欺骗了自己。要是知道女方是精神病人,自己无论如何也不会与之结婚。然而,女方的父母却坚决反对男方与他们的女儿离婚。一边说他们的女儿只是偶尔犯病,平时都跟正常人一样。一边又说女儿已经嫁到了男方家,就是男方家的人,所以男方要负责到底。

眼见事情越来越复杂,男方便委托本律师代为发起了诉讼。原本男方的要求是要起诉离婚,但是在本律师的讲解下男方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还来得及向法院起诉请求二人的撤销婚姻关系。

由于诉前准备充分,法官很容易便查明了事实。于是以女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违背诚信原则,也侵犯了男方的婚姻知情权与选择权。最终判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在这个案件当中,身为被告的女方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是并未得到任何法律上的照顾。

二、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却也因性格不合而分居多年。分居期间女方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数次住院接受治疗,却无法治愈。于是男方发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女方的父母便委托本婚姻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以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鉴于女方的父母反对女儿离婚,而理论上除非一方死亡,否则没有离不掉的婚。

在本律师讲明了这个道理后,女方的父母转而希望能在离婚时为女儿争取最大利益。对于这个要求,本律师还是能够做到的。于是,本律师准备了大量女方因身患精神疾病,不仅从住房上需要得到照顾,而且还为其提出离婚后生活补偿金的要求。对于这些离婚条件的达成,本律师是有把握的。原因在于这些条件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最终,法院在离婚判决当中将二人的婚房判给了女方,而且还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一次性离婚后生活补偿金十万元。

在这个案例当中,由于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且女方婚后身患重病,是离婚财产分割当中急需照顾的一方,故而法院做出如此判决。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法律是否需要婚姻案件当中的精神病一方的最简单的原因——如果婚前患病且隐瞒,法律会认为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其无权获得法律上的照顾。而如果婚后患病,或者虽然是婚前患病但已经明确告知另一方,则精神病人因为不存在过错,另一方选择与之离婚的,法律势必要考虑无过错的精神病患者的经济能力与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判令另一方对其支付生活费便是最直接的来自于法律的关怀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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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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