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结婚证上的信息与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信息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本律师所处理的起诉离婚案件当中,有时候却能遇到信息对不上的情况。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对于这种情况在起诉离婚时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本离婚律师以前不久刚刚处理的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于十五年前登记结婚。彼时,男方的名字里的一个字为“居”,故而无论在结婚证里,还是男方的身份证的姓名当中都用这个“居”字。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直至女方委托本律师发起离婚诉讼。然而,在本律师准备起诉材料过程中得知男方两年前经人算命后把自己名字当中的“居”字改为另一个同音字——“琚”。显然,一字之差便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需要额外准备证据来证明是同一个人先后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名字。
为此,本婚姻律师特意来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于男方的身份证号是不会改变的,本律师很容易就得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了男方变更自己姓名的情况。
有了上述证明,本律师在起诉时便可以向法院说明此乃同一人的事实。法院据此也当场为本律师办理了立案手续。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除了上述情况外,本律师有时还会遇到当事人并未变更过自己的姓名,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出现失误,将人名写错的情况。对此也会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起诉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向法院做当事人为同一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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