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该法律规定乃是民法典颁布后才发布的司法解释,但是其处理原则却是与更早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所确立的原则一脉相承。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便是:婚前贷款购房的一方要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向对方补偿。
虽然有法律对于上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始终都有规则可循,但是本离婚律师早在多年前研究该规则时便发现了一个问题,即此等法律仅规定了房产增值的情况,却忽略了房产贬值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也许和当年中国房地产火热,价格只升不降的大环境有关。并直接影响了立法者的思考问题的全面性。
既然立法者忽视了上述问题,身为每天都在解决离婚纠纷的专业律师也不能随波逐流。为此,本婚姻律师在多年前就曾在讨论“婚前个人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下该如何分割离婚房产”的问题时进行了粗略的分析。现如今,房地产已经真实地完全进入下跌周期。虽然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可避免的结果,但是身为离婚律师,在此周期内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势必要认真分析和讨论一番。接下来,本律师便以今天的一个涉及此类问题的咨询为例进行说明。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48万元,并向银行贷款72万元,共计1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始终登记于男方个人名下。婚后,他与妻子累计偿还了贷款12万元。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此时房屋的价值也已经跌到了78万余元。面对此情况,男方应该如何补偿女方呢?
本婚姻律师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婚后帮助购房一方还贷的配偶有权在房屋增值时可以平分收益,那么,该法律背后所体现的便是夫妻风险共担原则。现在该案中的房产虽然经历了夫妻共同还贷,但是却未实现增值,反而出现了亏损。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女方自然也要为该损失负责。在确定了目前房产价值及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本律师经过粗略测算认为,男方在离婚时应该给予女方补偿款3.5万元。也就是说,虽然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了12万元的房贷,但是其在离婚时不仅无法就此获得收益,甚至连该12万元的一半都“拿不回来”。即便如此,在法律上来看这才是最公平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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