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离婚法律规定当中,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本文所指的协议方式乃是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特别是《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并非所有涉外离婚都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只有符合如下几点才建议您考虑此方式:
一、至少一方为内地居民。有很多涉外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对于此类情况,即便双方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也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男女双方原本为中国籍并且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其后,双方均加入外国籍。此时,由于当事人双方已非中国内地居民,故而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二、离婚双方已经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存在争议,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三、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必须基于自愿。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即便有些当事人在办理现场仍然发生争吵,但是只要在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面前明确表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手续便可以继续办理直至完成。
四、离婚双方的结婚登记手续必须是在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如果双方是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办理的结婚登记,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将拒绝办理他们的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重大身份关系的处分,故而如果在涉外离婚当中一方乃至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他们无能力就此重大问题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
六、离婚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而需要先后两次去婚姻登记机关,故而如果当事人为此从国外特意来到中国,请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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