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往往会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一些事实的查证,故而确定举证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来负担就显得格外重要。本律师目前正在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问题。
男女双方均是中国籍。二人在国内登记结婚后共同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至今已经八年有余。期间二人还获得了美国的永久居留资格,也就是俗称的“绿卡”。一年前,女方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而美国法院已经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现在,女方又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男方则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该案不适合由中国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原、被告双方在国外生活多年,其夫妻感情的破裂过程及主要矛盾均出现在美国,并非在中国。而根据中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乃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律标准。既然如此,未来让中国法院去查证发生在美国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况及矛盾根源所在是极为不便的。举个例子:男女双方曾经因为家庭暴力而报警。假设一方以报警记录由专门机关保存,没有资格调取而申请人民法院去向美国警方调取的话,中国法院该如何解决?给美国警方发调查令吗?然而,中美之间目前是没有相关司法互助协议的。很显然,中国法院成功调取报警记录的概率基本上没有。既然如此,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了呢?这分明是在为难人民法院。
以上只是从审判的现实角度来分析。另外,本婚姻律师还打算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再来谈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双方不仅在美国居留了5年以上且不少于30个月,而且二人还都获得了永久居留资格。因此,他们都是华侨。
确定了他们的华侨身份后,我们再来看看民事诉讼法律的对于华侨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即:“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美国法院已经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这一事实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定居国法院受理并行使了管辖权。那么只要被告向中国法院提出异议,中国法院便不应该再次审理该离婚案件并把他们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再解除一遍。这么做不仅不合法,也会给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制造无法解决的逻辑问题。
在征得男方的同意后,本律师随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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