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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能否对该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5-27 | 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很多时候在起诉离婚案件当中身为律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比如这几天,本律师团队正在处理一个原告向上海某区法院发起的离婚案件就涉及到了该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上海法院是否能够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男女双方结婚虽然已经十余年,但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早在8年前就开始分居。分居时,男方的户籍在上海市某区,而女方的户籍则在北京。三年前,男方取得了香港居民的身份却没有注销其中国的户籍。虽然身为香港居民,男方却因为工作原因而与女方一样常年在北京居住。对此,女方并不知情,并以男方原户籍地——上海某区为管辖依据向上海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后,上海的法院便多次打电话联系男方,希望男方积极配合,并抓紧时间应诉。男方则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了解了男方的身份情况后,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上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虽然原、被告双方与上海有一些关联,比如婚姻登记地在上海,男方原来户籍在上海等,但这些关联并不足以让上海的法院对于该案行使管辖。根据现有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婚姻缔结地并未被法律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而当事人的户籍地也抵不过经常居住地,更何况在本案当中男方早已成为香港居民。其户籍早已失效。本案当中唯一可以用来确定管辖依据的就是经常居住地。因为在本案当中,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的经常居住地都在北京。而当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就应该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理论问题分析完毕后,再把目标转向办案的实务问题,即以什么为依据来证明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好在男方数年前就已经办理了北京居住证。而居住证上不仅能够体现男方在北京的住址,还体现了办理的日期。用它便可以直接证明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于是,本律师向上海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某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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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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