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的认识当中,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就是俗称的外国人,尤其当配偶也是外国人,且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缔结于外国的情况下是不能向中国的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的。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却并非如此。究其原因,还要从我国婚姻法律及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说起。
总结上述与离婚案件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人民法院都是根据如下几个因素来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的:
一、当事人的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住所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虽然对于外国人来说,他们是不可能有户籍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其配偶是中国公民,并有户籍。因此,本婚姻律师还是决定将其列为本文所要讨论的因素之一。
二、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截至起诉离婚前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就要摒弃住所地,而将经常居住地作为其考量因素。也就是说经常居住地在管辖的法律意义上是大于住所地的。
三、当事人的居住地。与上述两个不同。此居住地专指当原、被告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那么,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正在居住的地点,也就是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或者在涉及到华侨的涉外离婚案件当中,可以将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作为人民法院考虑行使管辖权的因素。由此看来,这种情况是作为上述一、二两项的例外而存在的。
四、身为华侨的婚姻缔结地(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登记结婚)。根据法律的原文: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人民法院应该加以考虑的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的因素,并结合本涉外离婚律师多年来所处理的众多离婚案件的经验,我们不妨将外国人代入其中来看看他们能否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一、当事人的住所地。一个外国人与中国人登记结婚,现在又打算起诉离婚。而身为被告的中国人此时正居住在其户籍地,也就是住所地。那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该名外国人的涉外离婚诉讼的。
二、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一名外国人或者其配偶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那么该外国人是可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依据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当事人的居住地。如果一名外国人的配偶是身在海外的华侨,而其配偶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被告的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该外国人的离婚诉讼,那么这名外国人便可以向身为华侨的配偶在中国最后居住地或者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四、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如果一名外国人的配偶是身在海外的华侨,并且他们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而其配偶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该外国人的离婚诉讼,那么这名外国人便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身为华侨的配偶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由此可见,外国人是可以在中国发起离婚诉讼的,而此类离婚诉讼由于至少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那么其必然是涉外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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