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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却在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则房屋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6-14 | 1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本就是个复杂问题。也许也正因为其复杂,从而导致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总是充满了争议,甚至迫使立法者多次对法律做出修改。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来谈谈与之相关的一个案例,来看看法院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却在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则房屋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如何处理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的。

首先,为了便于理解,本律师将与本案相关的解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法律规定列出来。大家在阅读本文时可以不时参考之:

一、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202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出全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案例:

男女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女方的父母出全款二百余万元为二人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2025年10月,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将该房屋完全判决归自己所有。法律依据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事实依据则是房屋完全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而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男方不思进取,导致其收入明显低于女方,对家庭没什么贡献等。而男方则认为:自己也是被登记在该房屋上的所有人,足以证明女方父母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既然是婚后所得的赠与财产,那么该房屋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该平均分割该房屋。他的法律依据则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二人的分歧,我们不难看出要想判断谁说的有道理就要确定应该适用新旧哪部法律。毕竟两部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区别。也许有人会说:后颁布的法律有效,因为之前的法律已经被取代了。然而,本婚姻律师却认为并非如此。

既然女方父母出资行为发生在旧法颁布之后,新法颁布之前,我们便应该根据法律的指引作用与预测作用来解决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即女方父母出资行为是根据旧法的规定做出的。否则,女方父母在出资时便无从确定自己出资的性质及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旧法的规定,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父母在儿女婚后出资应适用“推定赠与”原则,具体到本案则是:女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对双方的赠与,且房产又被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男方的主张便是成立的。

最终,法院的判决虽然认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是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市场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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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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