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本案中男方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合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6-27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当中,不仅存在着大量的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子女名义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同时存在着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以诸如自己已经再婚或者收入下降等为由而主张降低抚养费的情况。今天,本离婚律师决定谈谈第二种情况,即如何才能让降低抚养费的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此,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在五前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婚生子小张(化名,时年七岁)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需要按月支付抚养费六千元整。五年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此时的男方已经再婚,考虑到自己还要和再婚的配偶生育小孩并抚养也需要钱,于是提出要降低离婚协议当中所规定的子女抚养费至四千元。这个要求被其前妻断然拒绝。由此,双方闹到了法院。男方以自己再婚作为诉讼理由,请求获得法律的支持。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不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随时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数额。然而,降低抚养费是有一个先决条件的,即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此前所确定的抚养费。本案中,男方仅是以再婚作为理由。而再婚并不意味着经济负担能力必然会下降。虽然男方声称未来还会再生小孩并抚养,但这只是无法确定的未来可能发生之事,无法作为本案的诉讼理由。因此,男方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为了锁定胜诉,本律师额外调取了男方及其再婚配偶最近几年的收入情况。其中发现男方在离婚后第二年的收入便明显增加。加上其再婚配偶的收入每月可达三万余元。这个收入水平比男方离婚之前还要好。由此可见,男方的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要求完全无法成立。

经过本律师的大量的庭前准备,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其仍需按照原定数额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