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想到了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最常见的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让欠债方净身出户。以为如此做法便能让债权人无计可施。
本律师认为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做法是无效的。比如曾经有一位女士找到本律师。她与男方结婚多年,而为了炒股,男方四处借债,累计约100余万元。对此这位女士起初不仅知情而且也支持,但随着炒股失败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面对债主的催讨,她决定与男方离婚。将包括房产在内的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自己所有。对此,男方也表示同意。于是,这位女士请本律师写一份能达到其目的的离婚协议书。
对于这位女士的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难以办到。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这位女士与男方所欠下的债务明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在协议离婚时男方选择了净身出户,债权人也可以向这位女士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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