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男士。
这位男士于半年前刚与女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平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得到约50余万元。然而,离婚后没多久,这位男士便发现女方出资400余万元在北京市丰台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女方的经济能力大大超出了男方的想象。于是,这位男士认为在离婚时女方一定是隐瞒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才导致女方能负担得起如此大额的房款。
既然认为女方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自然想要追究,便准备向法院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想要追查并分割女方所控制的财产。
对于男方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并不可行。原因在于:男方主张女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证据,仅是以女方在离婚后马上购房这件事进行推论。然而,这种推论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既然女方在离婚后购房的行为不能作为证据来支持男方的诉请,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位男士需要另行收集其它有效的证据。
这位男士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仍然存有疑问——如果女方离婚后购房的事实不能证明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购房资金会从何而来呢?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成?如此明显的事实,还不能说明女方在离婚时隐匿了财产吗?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的这种推论只能是一种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女方另行获得或者持有其他个人合法财产。法院不能仅凭男方的怀疑而对女方的购房款来源展开调查。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离婚后,调查的结果可能会显示购房资金与男方无关,进而侵犯了女方的个人隐私。
综上,男方目前并没有支持其诉讼的基本证据,所以如果冒然发起诉讼的话,很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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