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面临离婚纠纷的男士找到本律师咨询了一个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众所周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被法官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进行分割。然而在这位男士的案件中却存在这个与众不同之处。那就是该房屋现已被男方私自赠与给了自己的弟弟。而女方在获知该情况后便发起了赠与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产。
对于女方的诉求,这位男士认为: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自己理应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为此他向女方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让自己的弟弟向女方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房屋仍归他的弟弟所有。然而,对于男方的这个解决方案,女方断然拒绝,并表示要追回全部房产。
分明自己也有房屋的所有权,自己凭什么不能对自己的那一半房产做决定呢?百思不得其解的这位男士便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这位男士所面临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一个重大的误解。那就是:在该案中,男方并非对涉案房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而应该是该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这个处理权是及于房屋全部的,并不区分份额。因此,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有房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自然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综上,这位男方并没有好的方法来达成将一半的房产赠与给其弟弟。不仅如此,女方在追回该房产后还很有可能会以男方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官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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