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最近连续接待了几位咨询关于撤销离婚协议当中财产分割约定问题当事人。其中一位有个观点,即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否则就会因为超过期限而作废。对于这个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赞同。然而,这又涉及到一个比较专业的知识,不像是普通人都了解的。细问之下才知道,原来这位当事人在向本律师咨询之前,已经咨询过其他律师。而这个观点是他从其他律师那里学来的。
首先,本律师明确一下: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关于协议离婚后针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反悔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所谓一年的限制,乃是已经作废的旧法的规定。
所谓旧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 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面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上述旧法与新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旧法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统一设定为一年,且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而新法的规定不仅更为详细,而且将一年的期限改为最长五年。与此同时,新法还将各类撤销理由所对应的一年或者九十日附加了一个限制,即无论是一年还是就九十日都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本婚姻律师认为,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避免了由于当事人超过期限后才知道撤销事由却已来不及实施救济的不公平局面出现。
综上,本律师认为,前面所提及的那位当事人的观点来自于一个已经作废的法律规定。希望其他律师同行们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避免给当事人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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