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予以区分。比如赌债等违法债务,再比如一方从事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为此,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总结为三点,只有至少符合其中之一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所要谈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对于如何才能符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这个条件,我们可以用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男方婚后为了帮助父母购房而向朋友张某(化名)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清。然而,男方并没有如约偿还全部借款,而只是累计偿还了5万元。于是张某登门讨债。男方的妻子为了暂时息事宁人而当场转账给张某5万元。此后,男方仍然无法偿还剩余的欠款10万元。最终,张某将男女双方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
由于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男方结婚之后,但是男方的私自借款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为此,法官便询问张某为何将男方的妻子也列为被告。对此,张某的答复是:虽然借钱时男方的妻子并不在场,也不知情,但是在自己讨债的过程中,男方的妻子亲自转账5万元给自己,帮助男方偿还了部分借款。这种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事后追认制度。因此,这笔债务已经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自然要进行反驳,以维护女方的利益。而反驳的理由则是:“虽然女方替男方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偿还的原因并非是对男方私自借款行为的追认,而是债权人在讨债时找来了一大群人,将女方所居住的单元楼搅的鸡犬不宁。女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才不得已向原告转款5万元。而该行为并非是对全部债务的追认。真正的追认行为必须是对男方举债行为自认为是夫妻共同举债;或者事后表示愿意偿还全部债务的表示。本案中女方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行为明显并不构成对于债务的认可或者追认,因此不能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仅判令男方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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