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理的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婚姻案件当中,有一类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又对离婚协议反悔而导致的。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审理时会关注哪些重要事实从而做出裁判呢?对此,本婚姻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原本为多年的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当中,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小张(化名)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独自负的,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在双方离婚后的第四年,小张刚满12周岁时,女方反悔并请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对此,男方断然拒绝。于是,女方便以孩子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帮助孩子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是:一、男方需要支付自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至起诉时(2019年3月)理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每月3千元,共计6万元;二、男方需要从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千元。其诉讼理由则是: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都有所增加,而女方的收入有限,难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
为了很好地应诉,男方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是不成立的。法官几乎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为如下两点:
一、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随意变更,否认其效力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法律不应鼓励此类行为。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其它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费做出变更。反观本案,双方离婚仅1年10个月,抚养孩子的外部情况并未发生明显的改变,女方的诉讼理由均非常牵强,且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
综上,本律师认为法官基本上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受男方的委托后,本律师便着手展开了诉讼准备工作。由于对方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之本律师应对得当,法官仅开了一次庭,并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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