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准备离婚的女士。这位女士在咨询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二人在分居期间,男方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的需求而向朋友借款8万元。现在,男方无力偿还,债主已经联系了这位女士,要求她与男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这笔债务,女方既不知情,也未因此而获益。自然是不愿意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主却声称二人虽然已经分居,但还是夫妻,因此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如此,男方也威胁女方——如果女方不同意偿还,那么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法官也会判令女方共同偿还。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无需为此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女方对于该债务不知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非一方为了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否则,应该经过配偶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本案中,男方负债并非是为了解决家庭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自己的家具店的经营。女方自始不知情,即便后来知道,也拒绝偿还,所以不构成事后追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的事实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因此,女方完全可以拒绝偿还,而且在未来离婚诉讼的法庭上,法官也不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因为此事而让女方少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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