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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17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并将其写入离婚协议中是非常便捷的解决方式。由于离婚协议往往是双方自行达成,经过离婚律师专业审查的很少。因此,在其中用词不规范,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情况较多,容易在日后发生纠纷。

本婚姻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喜欢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概括约定财产的分割。然而,这种约定方式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那么,当事人为什么喜欢采用上述表达方式呢?本律师认为一种原因乃是:图省事,觉得把所有财产逐一列出太过麻烦;而另一种原因则是:隐瞒一些对方不知道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达到将其据为己有的目的。

无论是基于上述何种原因,一旦在离婚后为此而发生争议,都存在着法律风险。有时这个风险还是相当大的。接下来,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此类案件为例进行解释。

男女双方打算结束二十年的婚姻关系。为此,男方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男方列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各自名下的存款、基金若干以及女方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并约定:前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三年内女方给予男方一半的折价款240万元;鉴于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基金价值相近,故各自名下存款、基金归各自所有;女方名下小汽车归女方所有,同时,女方补偿男方折价款3万元。此外,还有一个条款的内容大致是:“其余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对于上述离婚协议的内容,女方表示同意。很快,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没过多久,女方便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套婚后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其市场价值为630万元。为此,女方找到男方理论,要求分割该房屋。而男方则以该房屋受离婚协议中“其余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款调整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女方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其余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对于该条款并不能“机械”地加以运用,而是要以离婚协议为基础,以日常生活经验为标准进行审查。

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结构来看。双方明确列出了二人婚后住房、存款、基金、车辆等主要财产,并确定了它们的分割方式。然而,对于男方名下的另外一套价值更高的房屋,却并未列明。既然连价值相对较低的车辆(市值7万元)都明确列出,而不列明价值630万元的房产,只是将其涵盖进“其余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做法不符合常理。这便是女方能够争取分割该房屋的突破口。此外,女方表示自己对该房屋从不知情,乃是男方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男方根本拿不出女方早就知道有此房产的证据。

分析了案情,确定有把握胜诉后,本律师欣然接受了女方的委托,代为发起诉讼。

该案的后续进展正如本律师所料——男方在法庭上仅以离婚协议里的“其余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抗辩是无法说服法官的。相反,法官从日常生活经验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结构出发,经分析后认定在离婚协议中不明确写上所争议房屋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官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为女方分割了上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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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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