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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向前妻大额转款支付子女抚养费,现任妻子是否有权追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18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本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内所积累的执业经验认为,当今社会的离婚率还是很高的。由此必然会导致出现很多再婚家庭。由于再婚家庭中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需要抚养前任所生育子女,从而造成与现任配偶之间的矛盾。最常见矛盾的产生原因则是财产问题。

对于此类财产纠纷,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而法官们在审理时又会按照什么标准去处理呢?对此,本离婚律师想借一个案例进行简单说明。

男女双方五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判决,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千元。离婚三年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将子女抚养费提高至每月8千元。此外,男方需每年额外支付5万元作为孩子未来接受大学教育的基金。再后来,男方张女士(化名)再婚。再婚三年后,张女士得知男方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后大为不满,认为侵犯了夫妻财产权。为此,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男方的前任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扣除离婚判决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后,男方再婚后所支付其余子女抚养费及教育基金共计30余万元。

对于上述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现任妻子起诉的主要理由是:男方婚后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侵犯了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因此,要想解决问题,首先就要确定这些钱是否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官就可以根据当地一般家庭子女抚养费开销水平及子女实际需求作为标准,以此来比较男方每月所支付的8千元是否过高。如果过高,则法官可以判令被告将高出的部分返还给张女士及男方。至于男方所支付的每年5万元教育基金,由于是孩子成年后上大学所用,而届时男方的法定抚养义务已经完成,故应该全额返还。

二、如果男方再婚后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并非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个人财产的话,则张女士的诉讼便缺乏了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可以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一番调查取证,本婚姻律师为男方收集到的证据显示,原告所主张的30余万元当中大部分来自于男方的母亲对孙女的赠与;其余部分则来自男方的婚前积蓄。至于男方婚后的收入,由于其从事的行业不景气,男方婚后的收入非常有限且基本上都用于了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开销。由此,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男方再婚后所支付给前任妻子的子女抚养费并非来自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并未受损,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官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结束,但是本律师还是好心提醒男方——毕竟自己的婚前积蓄有限,当其为了支付子女抚养费耗尽后,势必会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不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另一方面则是其无法支付时便要面对其与前妻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违约问题。对此,男方应该早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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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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