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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张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19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一位读者在我的离婚律师网站上阅读了一篇关于如何向第三张主张配偶私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后留言道:“宋律师,您作为一位资深离婚律师怎么能认为向小三追讨财产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不是在助长不正之风吗?”

看到上述留言,尤其是“不正之风”四个字之后,本律师便知道这又是一位拿道德来和我讨论专业法律问题的读者。与之辩论会有种鸡同鸭讲的感觉。然而,让我们回归到法律的范畴内来认真讨论一下不当得利是如何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就不当得利问题是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当得利问题的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还做了特别的规定,即: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不仅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而且与其他众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相同,都是三年。而这三年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不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人取得利益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且还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利者或者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从不当得利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及义务人,人民法院都不再予以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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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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