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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只能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21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子女抚养费的种类可以不止这三项,这三项费用乃是法律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于离婚后所需履行的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子女的特殊情况而将其他项目纳入进来。

虽然对于上述本律师的论断,有的法官或者律师也许会有其他意见。比如有些人就认为: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只有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至于此外的其它与抚养孩子相关的费用虽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由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加以规定,但这些费用不应属于抚养费,而是其它费用。对于这种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做的司法解释中特意就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做了规定。其原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一个“等”字充分说明了子女抚养费的范围并非仅指上述三项。

其次,在司法实践当中,虽然有一些法官或者律师会将其它费用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独立于子女抚养费来表述,但是总体看来这类费用仍然属于子女抚养的范畴。

为了方便大家对子女抚养费的范畴及其它费用是否仍然属于子女抚养费进行正确的理解,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在孩子年仅5岁时的一场意外,造成孩子重度残疾。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虽然均愿意离婚,也就孩子跟随男方生活达成一致,但是对孩子的抚养费数额问题发生分歧。女方认为:自己每月可以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五百元;男方则认为:二千五百元不足以抚养孩子,因为孩子日常需要花钱雇人护理。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男方聘请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该案的审理细节与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关,故予以省略。本律师着重说一下判决的结果。法官的判决是:“婚生子XXX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计二千五百元,护理费九百元。”

在该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将护理费独立于子女抚养费之外加以特别规定。表明了在法官认识里,护理费不属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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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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