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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要注意区分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22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是一个逐渐被明确的问题。由于此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现在已经形成共识,加之在离婚官司中越来越常见,因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为大家梳理一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及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目前主流意见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包含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情形。也就是不包括夫妻之间财产赠与。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婚后共同购房,我也有份。那么我们之间签个协议,房屋全部给对方不就是把我的那份房屋赠给对方了吗?

对于上述观点,本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对于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通常都是夫妻共同共有,其中并不区分份额,也就是说没有哪一份是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这与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其赠与给对方是不同的。

既然明确了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二者在实践中会导致什么不同的结果。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那么便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任何一方主张履行该协议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之相比,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协议却还要受到另外一个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个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个规定看似不起眼,但是对于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来说可是起着“扭转乾坤”的作用的。比如婚后男方将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但是却迟迟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直到离婚时,女方要求获得该房产时,男方提出还有这么个法律规定,并以此进行抗辩。那么法官会认为男方的抗辩理由成立,男女双方所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因为尚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因此该房屋仍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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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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