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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跟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23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情况下,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加以约定,或者由法院进行裁决。而这个结果也大都是: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有定期探望的权利。这种解决方案的好处在于可以让未成年子女有一个相对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必在父母之间频繁变换住处,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这样做有好处,但是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当未成年子女对外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于未成年子女缺乏独立赔偿的经济能力,而需要父母代为担责。此时,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仅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便会想——孩子跟着一直对方生活,自己没有机会照看孩子,孩子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当然要由对方独自担责,与己无关。如此,男女双方便会发生矛盾。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述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举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男女双方多年前因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男方并不情愿,但无奈法官还是把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男方则承担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数年后,儿子在放学的路上不慎将同学撞倒,造成伤害。由于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儿子及父母双方均成了被告,被受伤的同学索赔12万余元。

法庭上男方最主要的抗辩理由是:自从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自己只享有探望权。既然如此,女方就应该照看好儿子的日常生活。现在,儿子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这分明是女方未尽职责所致。因此,女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争议,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男女双方的子女。男女双方均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男方声称自己只有女方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进一步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法官最终判决三名被告共同向受害人侵权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也要负担起教育子女的义务。那种只想定期看看孩子,支付子女抚养费便万事大吉的简单想法是错误的。毕竟您还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在孩子未成年之前,身为父母您对孩子始终都是负有的应有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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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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