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咨询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约定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目前面临的情况大致如下:
这位男士与女方有着离婚后又复婚,然后再次离婚的复杂经历。他在一所高校当老师,并且在第一次结婚后以很低的价格与单位签合同而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屋处于北京市的黄金地段,而周边的商品房价格非常昂贵。由此为这位男士在第二次离婚时犯错埋下隐患。
婚后,双方又以女方的名义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另外一套商品房。然而,数年后双方便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男方得到上述位于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而女方则得到位于成都的房产。双方无需相互补偿房屋差价。
离婚两年后,双方又因为某些原因而选择“复婚”。然而,没过多久,双方第二次协议离婚。在这份离婚协议当中,双方着重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做了约定:
一、位于北京市的房屋归男方所有;
二、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三、鉴于男方所取得的房屋地处黄金地段,市场价值至少为600万元,而女方所得到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仅价值三百万元,故男方在离婚后五年内应向女方支付折价款150万元。
虽然最终离婚,但是这位男士却很是后悔。原因是对于一位普通高校老师来说,150万对自己来说经济压力沉重,且难以完成向女方的补偿责任。为此这位男士便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对策。
对于这位男士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他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而行使撤销权。从而“作废”该条款。男方就重大误解的理由应该是两点:
一、涉案北京房屋乃是经济适用房,其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而男方确定离婚协议时对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缺乏了解,误以为其价值与周边商品房相近;
二、男方误以为双方“复婚”后,则在第一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便自动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才在第二次协议离婚时又把原本应为个人财产的房屋“拿出来”再次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上述无论哪一项误解都不可不谓重大,因此,男方的这两个理由在法律上是成立的。然而,男方需要注意的是:他应该尽早发起诉讼而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仅为九十日。当然,未来法官一定会问男方是如何明白上述都是误解的。这位男士应该认真准备,小心作答。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