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办理起诉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本律师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年轻的初婚人士很在意婚史这件事情。他们不仅在意对方是否有过婚史,还会在意自己的婚史。
在意对方的婚史很好理解——对方离过婚,说明对方在经营婚姻家庭方面很可能有一些欠缺。这个欠缺是否会影响到未来二人的婚姻生活呢?是否会导致自己为了也要面对离婚呢?或者索性从传统观念上认为自己是初婚,和二婚人士登记结婚便是再婚,从名声上不好听。
至于在意自己是否有婚史这件事情,大致的原因是:自己本来是没结过婚,而现在和对方结婚了又要面对离婚。而离婚的责任都在于对方,自己并没有错误。由此给自己留下个离异的身份,未来要是再和他人结婚会是个“缺点”。
于是乎,这类当事人便在面对解除婚姻的问题上不约而同地回避离婚程序,而选择撤销婚姻。这是因为撤销婚姻意味着在法律上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自己便能够保持未婚的状态。
为了达成这个目的,他们便会绞尽脑汁,拼命想办法让离婚律师为其办理撤销婚姻的诉讼。本律师以曾经接触过的一起较为典型的一方隐瞒婚史而导致的离婚案例分析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够申请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均为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双方自行相识并经过短暂的交往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双方便由于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原本感情基础不牢,加之女方父母的掺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离婚谈判的过程中,女方无意中发现男方在上大学期间曾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离婚。而男方从未将此事告诉过女方。感到受骗的女方随即打消了离婚的念头,转而想以男方婚前对自己隐瞒重大事实为由而发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对于女方的上述打算,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几乎不可能达到目的。理由很简单,可以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当中并没有“隐瞒婚史”这一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有:胁迫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等。前两个理由显然不适用于这位女士的案件。至于第三个,通说认为主要是指婚姻登记者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及是否属于重婚,并不包括其曾经离婚的内容。既然如此,这位女士要想以男方隐瞒婚史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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