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时候会涉及到债务的承担问题。而这些债务当中,有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些则是一方个人债务。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最好还是在协议时说清楚,否则即使在离婚后也可能会惹上麻烦。比如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夫妻共同财的分割方法,但是没有明确债务应该如何分担。离婚后不久,女方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4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餐馆。由于生意不好现男方无力归还借款,于是出借人将男女双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对于这起诉讼,女方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约定该餐馆归男方所有。既然如此,与餐馆相关的债务也应该由男方独自偿还。对于女方的辩解,债权人并不认可。因为在借款之时,女方也是明确表示同意的。另外,这家餐馆当初也是男女双方在共同经营,所以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女方应该与男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虽然难以避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其却可以最终挽回损失。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在离婚协议当中能够对该债务的承担与男方约定由男方独自承担的话,那么女方即便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也可以据此转而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女方没有这么做,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接受这个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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