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的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中,有许多都是在起诉前已经开始分居的情况。而分居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能够达到十余年。而在这当中又有很多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或母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或者仅支付很少的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那么,作为权利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能否向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主张抚养费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民法典》对父母抚养义务的界定、分居状态的法律性质以及子女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平衡。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展开分析。
首先,本律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着无法逃避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免除。即使父母分居或离婚,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履行抚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可单独主张抚养费。
分居未离婚的情形下,父母仍为法律上的配偶,但实际已停止共同生活。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因经济压力难以独自承担抚养成本,而另一方未支付费用则构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本婚姻律师结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一下法官在审判时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
一、是否存在分居事实:子女需证明父母长期分居且未共同生活(如分居协议、居委会证明等),法院通常结合分居时间、经济独立性等综合判断。
二、抚养费的标准:参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通常为未直接抚养方收入的20%-30%。
再有,法官对于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主张经济困难或已承担其他抚养支出(如学费、医疗费),需提供证据,法院可能酌情调整数额。但经济困难并非免责理由,仅可暂缓或部分减免。
总之,父母分居未离婚不影响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法律明确将子女权益置于婚姻形式之上,确保其生存与发展需求得到保障。本律师建议子女或其监护人采取如下步骤来解决:
一、通过协商优先解决争议;
二、协商不成时,收集分居及抚养必要性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三、关注执行程序,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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