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市目前仍然存在小汽车车牌摇号政策,导致很多人虽然买得起车,但是无法上牌使用。于是很多人便买车后租车牌使用的情况。根据目前机动车管理政策,虽然自己出资购车,但是车辆仍然会被登记在车牌所有者名下,由此便会造成车辆的所有权不明,进而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作为专业离婚律师,本人打算针对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遇到当事人出租小汽车车牌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谈一谈。
手头正好有这么一个案件。男女双方结婚十年,分居七年。女方名下有北京市小汽车车牌一个并长期用于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承租人自行购买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女方名下。承租人每年支付车牌使用费12,000元。车辆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现在,女方委托本律师发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提出该小汽车,并以该车辆被登记在女方名下,故而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对于男方的上述主张,本律师认为男方是故意制造麻烦,意图给我方的诉讼设置障碍。原因是:男方对女方出租车牌之事是明知的。然而,被告既然提出了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婚姻律师就要举证予以反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车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案外人财产的证明要求并不高。虽然能够提供出诸如购车款转账记录为他人更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举的证据只要能够让法官认为该车辆涉及案外人利益,案外人很可能对其享有权利即可。
于是,本律师提供了《车牌租赁合同》与承租人向女方历年转账租金的银行收款记录。
法庭上,法官围绕这两个证据进行审查后,又询问双方一些问题。在得到双方一致陈述——“车辆一直被他人使用。”后,法官便确定了车辆的登记情况与真实所有权很可能不一致的结论。最终,法官以车辆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另案解决为由驳回了男方的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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