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同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作为房产来说却并不必须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而是只登记其中一人。由此就造成了房产被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处理的情况的发生。本婚姻律师至今仍然记得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打算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经过多方考察,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然而,该房产却只登记在了女方一个人的名下。后来,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而本律师则代理男方出庭应诉。从委托之初,男方便向本律师如实说明了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大多数离婚案件一样,男方也认为上述房屋是双方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自己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然而,开庭后却出现了意外。女方声称该房产仅有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半则归其弟弟所有。原因是女方已经将房屋的一半登记在了其弟弟的名下作为偿还当初向娘家所借的购房款。
得知这个消息后,男方顿时没了主意。焦急地询问本律师该如何应对才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房产。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如果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法官的做法是不予处理。需要首先要解决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后再说。而本案的法官也是这样做的。既然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遇到了障碍。本律师便又代理男方发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由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做重大处分行为时应该征询男方意见,而女方并没有这么做。由此,法院认定女方的处分行为无效。房屋又回归了原有的状态。而此时,男女双方已经离婚。为此,本律师再次代理男方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分割该房产,并且以女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理由,请求法院对女方少分该房产。
就这样,该离婚房产问题经过数次诉讼后,本律师终于为男方征得了房产,而女方只得到了房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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