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时需要解决家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需要将一方所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纳入离婚的范畴,并令实施者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这些不利后果有哪些呢?本离婚律师现在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对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影响。如果家暴的受害方起诉离婚的话,即便是第一次起诉、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能直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离婚。众所周知,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法官往往会倾向于不准离婚。这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律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婚姻关系稳定的角度而对于司法审判离婚案件所提出的要求。然而,为防止施暴者给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带来难以预料的严重伤害,因此法律对于家暴受害方所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即便施暴者不同意离婚,只要经过调解后受害方仍然坚持离婚的,法官通常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对于子女抚养的影响。如果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法官通常会将孩子判给受害方,这是因为暴力行为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
三、对于离婚赔偿的影响。由于我国婚姻法律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婚姻过错行为需要惩处。因此,只要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索赔请求,法官都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四、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影响。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家庭暴力又被认定为严重过错,因此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法官便会倾向于受害方,令受害方多得或者得到其想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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