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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且未在婚前告知对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10-12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与起诉离婚都能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目的的案件即申请撤销婚姻案件。比如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一方欺骗另一方,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事实,由此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与之登记结婚。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婚姻的经验认为,这类婚姻最终走向失败的概率是非常高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婚前告知对方”这个可以撤销婚姻的客观条件是否在自己的案件当中成立呢?对此,本律师打算为大家总结如下两点:

一、我们需要判定什么是重大疾病。对此,我国法院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规定了三类重大疾病,即: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其中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和其他重型精神病。这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种比较好认定。比如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即可。而对于第三个——其他重型精神病则很可能需要经过专门鉴定才的结果才能作为法院判定的依据。

二、本婚姻律师再来谈谈关于隐瞒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比较好判定,即患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患病,且该患病事实足以影响另一方做出是否与之登记结婚的决定。换句话说:如果另一方并不在意对方是否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即使其患病也不妨碍与之结婚的。然而在登记结婚后又改变了自己原本对于重大精神疾病的认识,并以对方婚前隐瞒为由而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便不符合法定条件。

通过上面的总结,我们不难看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围绕这两点收集整理并向法官提供证据。只要这个工作做得扎实,便很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从而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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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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