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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探望孩子的花费可以折抵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10-14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在分居尚未离婚期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在本离婚律师看来,虽然大部分夫妻分居后便不再有来往,但是尚有一些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也还是能够坚持探望孩子的。探望孩子就必然会为孩子花钱。那么这些花费能否在日后来折抵分居期间理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呢?让我们来看如下的案例。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分居后,婚生女儿跟随女方一起生活。男方则会在每个周末探望孩子并为孩子花钱在各种消费上。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年之后,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发起了索要分居期间男方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要求男方按照每月五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支付抚养费这事儿,男方倒是没有意见,但是其认为五千元太多,况且在分居期间自己也是为孩子花了钱的。这些钱应该可以折抵部分拖欠的抚养费。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当然要维护其利益。经过一番收集整理证据后,本律师计算出了男方在分居期间曾经为孩子总共花费了二万三千余元。同时,本律师还准备了男方的收入证明,以此来说服法官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降低到每月三千元。

至于为什么男方花在孩子身上的钱可以折抵部分其拖欠的子女抚养费这个问题的理由则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构成为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本案中,男方不仅在每次探望孩子时都会为孩子购买零食、衣物和玩具,而且在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时也支付了学费。这些钱很显然是花在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上。既然如此,便不能说在分居期间男方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只是支付数额不足而已。

该案经过审理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不仅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降低到了每月三千元,而且还将男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在拖欠总额中做了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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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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